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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周 │ 规范使用“银行”字样

2023-03-15   来源:本站

    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》第十一条规定“设立商业银行,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。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,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‘银行’字样”。自然人(包括个体工商户)不得以营利性为目的或者以可能误导公众的方式在名称中使用“银行”字样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      一、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“银行”字样的情形包括:
    (一)法人、非法人组织名称的全称、简称;
    (二)商标名称;
    (三)产品、业务和服务名称; 
    (四)互联网网站名称、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、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名称;
    (五)其他情形。
      二、违法使用“银行”字样的主要情形
    (一)一些机构在线下线上成立的“山寨银行”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,从事非法金融活动,威胁着老百姓“钱袋子”的安全;
    (二)有的企业标识“银行”字样,开展的却不是金融业务,如“粮食银行”,本是一种吸收农户余粮的新型粮食经营业态,却有个别不法企业借用“粮食银行”的名义,向农户非法集资,让不少农户上当受骗。
    (三)互联网领域滥用“银行”字样。包括微博账号、微信公众号、移动应用(APP)名称等滥用情形。
    (四)未使用“银行”字样但仿冒银行外观。此类机构名称虽未使用“银行”字样,但营业场所外观及内部组织架构和银行高度相似,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。
     提醒金融消费者:办理银行业务时,要关注承办机构是否具备合法资质。通过查验金融许可证、企业营业执照等证书,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、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官方网站等途径,审慎判断机构是否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资格。对于利用含有“银行”字样的商标或预核准单位名称开展金融业务宣传的单位、个人,应当给予高度警惕,发现有关单位、个人从事非法集资、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犯罪活动的,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向监管部门反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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